根据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权属关系和进馆要求,列入登记备份范围的档案包括:
1.法定进馆单位的重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包括区级各部门、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尚未到移交进馆年限的归档电子文件、档案数字化成果等。
2.相关重点领域形成的重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主要是:(1)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单位、个人权益的重要民生领域的档案。重点是全区各业务主管机关、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形成的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要业务档案和电子数据(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医疗卫生、教育、民政、农林、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重要民生领域形成的业务档案和电子数据);(2)有关企事业单位形成的事关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法律凭证价值或现实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3)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隐蔽工程和竣工图等);(4)重大活动档案。
3.在自愿基础上,对民营企业、基层自治组织和个人保存的重要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进行登记备份。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