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5-29 来源: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为保证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 1998) 166号、浙财综( 1998) 110号、浙价费( 1998) 357号)及《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会员都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秘书处缴纳会费。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费按年度交纳。会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各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交区档案学会。
四、会费的用途:
(一)向浙江省宁波市档案学会缴纳会费;
(二)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三)组织交流推广档案工作经验;
(四)组织档案学会人员考察调研;
(五)培训档案人员;
(六)表彰奖励档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项目、优秀科研成果等;
(七)档案宣传费用;
(八)补贴学会各种会议的经费不足;
(九)学会的其他活动费用。
五、学会会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为保证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 1998) 166号、浙财综( 1998) 110号、浙价费( 1998) 357号)及《宁波市鄞州区档案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会会员都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秘书处缴纳会费。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费按年度交纳。会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各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交区档案学会。
四、会费的用途:
(一)向浙江省宁波市档案学会缴纳会费;
(二)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三)组织交流推广档案工作经验;
(四)组织档案学会人员考察调研;
(五)培训档案人员;
(六)表彰奖励档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项目、优秀科研成果等;
(七)档案宣传费用;
(八)补贴学会各种会议的经费不足;
(九)学会的其他活动费用。
五、学会会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